当委托方需要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时,请委托方携带鉴定所需的全部材料到本所案件受理中心办理受理手续。 当委托方因在外地等原因不便亲自前来办理受理手续的,可采取将鉴定所需的全部材料,用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我所进行办理受理手续。委托方需凭委托书提出鉴定要求,经审查鉴定材料后受理鉴定委托,双方签订《委托书》。委托方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整而影响鉴定结果的,由委托方负责。委托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用